上接:调节收入分配,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盯紧财产性收入(上)
个税法网逐步织就,财产性收入纳税渐次归位
明确了高收入者个税应该重点监管什么的问题以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监管和征收。一直以来,财产性收入以其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给税务机关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无法可依、有税难收是税务机关经常可能面临的征管窘境。而此次下发的《通知》除了明确要加强五个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管外,还提出了具体的征管意见、做法和依据等。
记者留意到,在《通知》提到的五个“加强”中,头两个就是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税征管,并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前者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的个税征管;后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个税扣缴管理,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管理,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个税管理等。
实际上,近两三年来,税务部门在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个税征管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翻阅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与个税有关的通知、意见、办法,其总数不下20个。其中,涉及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占了大部分。比如,今年前3个月内就自然人减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4份文件进行明确和规范。
而随着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征管措施日益加强,相关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业大幅增长。比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措施,直接带动2009年度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70%;该项目自行纳税申报人次比2008年度增加1万人次,申报扣缴税额增加3.32亿元。
有专家表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大力推进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推行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名登记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等。
上述建议在一些地方层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同时,该条例规定了税收保障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为了能够有效掌握高收入者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福建省地税部门正尝试与券商和房产交易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从而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今年6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出台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就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加以明确,并针对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股权所占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或初始投资成本,以及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转让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等现象作了界定,明确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
应该说,随着与个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逐步建立完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开始逐步走进有法可依的轨道,作为高收入者重要收入来源的财产性收入的纳税问题渐次明确并逐步归位。
不过,在此需要澄清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严加征管并非要遏制这部分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而是要在稳步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兼顾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变“少数人拥有”为让“更多人拥有”,达到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全文完) |